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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宗盈捷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王雪娟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23萬0,840元暨其中905萬9,400元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其中1,044萬6,200元自民國112年2月6日起、其中1,865萬5,720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及其餘3,606萬9,5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以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共計7,787萬0,042元(詳如附表)計算第一審裁判費,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萬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423萬840元) 1 利息 905萬9,400元 111年12月21日 114年1月12日 (2+23/365) 5% 93萬4,483.32元  2 利息 1,044萬6,200元 112年2月6日 114年1月12日 (1+342/366) 5% 101萬370.16元  3 利息 1,865萬5,720元 112年3月21日 114年1月12日 (1+298/365) 5% 169萬4,348.27元  小計       363萬9,201.75元 合計        7,787萬4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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