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6號
- 原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訓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賈蓓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宛鈴律師
- 被告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3,943萬3,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萬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