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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熙
訴訟代理人
連德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告
方瑀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萬2,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6,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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