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03號
- 原告
- 李枝儒
- 被告
- 志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8,045,6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5,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