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薛嘉珩、林怡君、林詩瑜
- 原告張永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張永達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王宥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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