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李家慧
- 原告任國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任國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威企業社、楊淑(即合夥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零壹拾貳元(計算公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價額:新臺幣(下同)301,558元。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價額:443,966元、791元。 ㈢訴之聲明第三項價額:112,667元。 以上合計為:859,01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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