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4號
- 原告
- 張榕英
- 被告
- 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盧束真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
促字第78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9,0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7,0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534元。茲限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
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