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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蘇嘉豐

原告
張榕英
被告
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真

本件原告前因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

促字第78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9,0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7,0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534元。茲限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

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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