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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1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美河市住辦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介遠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黃凡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晟晁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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