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楊承翰
- 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 三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0元(含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27,950元、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52,800元及齊家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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