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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 三公司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0元(含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27,950元、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52,800元及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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