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 原告
-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高敏瀞
-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上 三公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0元(含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27,950元、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52,800元及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