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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楊承翰

  • 原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 三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牧武 王德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寀蘴國際大樓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9,000元(含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27,950元、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請求352,800元及齊家機電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6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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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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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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