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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53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御餐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4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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