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76號
- 原 告
-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會承
- 訴訟代理人
- 陳筱屏律師
- 郭眉萱律師
- 被 告
- 金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37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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