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王詠絮
- 原告朱國瑋
- 被告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朱國瑋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廖富田律師 焦竑瑋律師 被 告 同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絮(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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