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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2,767萬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萬3,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1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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