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6號
- 原告
- 碩鋒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熺亨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林佩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97,055元,共計3,347,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