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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芬里爾資料分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慶華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蔡欣澤律師

蔡岱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安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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