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
- 原告
-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杉桂
- 被告
-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坤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
應繳裁判費9萬7,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7,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7,29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