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吳坤達

  • 原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59號 原 告 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被 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應繳裁判費9萬7,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萬7,2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9萬7,29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