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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馮之彥
原告
江念州
原告
方麒任
原告
朱以翔
原告
徐文和(原名:徐文洋)
原告
余孟耘
原告
陳坤楠
原告
邵婉薇
原告
郭丹煒
原告
黃逸榛
原告
黃慈惠
原告
王婉如
原告
劉龍皇
原告
許怡岑
原告
嚴宗本
原告
陳亮宏
原告
林聖宗
原告
李宜謙
原告
謝譯諄
原告
官鈺茹
原告
李祖寧
原告
謝麗純
原告
楊凱傑
原告
莊為舜
原告
樂向容
原告
黃名劭
原告
林程威
原告
王聖閔
原告
劉崇志
原告
王詠皓
原告
温鎧駿
原告
陳庭瑄
原告
陳威廷
原告
黃昭華
原告
周芳龍
原告
林軒宇
原告
莊崴任
原告
趙于婷
原告
戴佳真
原告
陳妍潓
原告
王達宸
原告
魏君蓉
原告
簡佑樺
原告
田易平
上4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4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安律師
被告
鼎盛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被告
何宇軒

宋亭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萬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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