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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鄧晴馨

原 告
富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千儀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邱莉翔律師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與原告簽訂建物租賃契約,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利益,尚無客觀交易價額可供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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