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89號
- 原 告
- 富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千儀
- 訴訟代理人
- 田杰弘律師
- 張桐嘉律師
- 邱莉翔律師
- 被 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與原告簽訂建物租賃契約,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受之利益,尚無客觀交易價額可供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