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德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萬8,692元(包括起訴前利息之請求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2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7,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642萬7,414元 1 利息 1,642萬7,414元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20日 (85/365) 5% 19萬1,278.11元 小計 19萬1,278.11元 合計 1,661萬8,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