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26號
- 原 告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 被 告
- 卿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筱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7,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