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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范智達

原 告
許絜茹
被 告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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