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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9號

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維德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男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瑕疵修補必要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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