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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喬安律師
被告
泰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錦
被告
昱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萬1,993元(計算式:46萬7,695元+249萬4,298元=296萬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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