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溫祖明
- 法定代理人蕭郁儒、蔡和錦、張家躍
- 原告齊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泰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昱嘉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黃宗哲律師 陳亭諠律師 謝喬安律師 被 告 泰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錦 被 告 昱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萬1,993元(計算式:46萬7,695元+249萬4,298元=296 萬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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