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1號
- 原告
-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郁儒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喬安律師
- 被告
- 泰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和錦
- 被告
- 昱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萬1,993元(計算式:46萬7,695元+249萬4,298元=296萬1,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