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3號
- 原告
- 日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勳
- 被告
- 煥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嘉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0,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572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46,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