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姜悌文
- 當事人郭裕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郭裕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南榮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9,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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