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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匡偉宣玉華張庭嘉

  • 當事人
    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世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劉穎峰劉崇德馬建維馬健紋張竣傑張瓊文張竣熒吳鳳嬌劉文忠劉寧怡劉珉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75號 原 告 世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世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龍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複 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被 告 劉穎峰 劉崇德 馬建維 馬健紋 張竣傑 張瓊文 張竣熒 吳鳳嬌 劉文忠 劉寧怡 劉珉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9,16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6,394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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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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