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1號
- 原告
- 黃秀聰
- 原告
- 方美娜
- 被告
-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萬0,904元(計算式:381萬1,557元+402萬9,347元=784萬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