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蔡世芳
- 當事人黃秀聰、方美娜、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01號 原 告 黃秀聰 方美娜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萬0,904元(計算式:381萬1,557元+402萬9,347元=784 萬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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