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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李家慧

  • 原告
    南國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2號 原 告 南國熙 訴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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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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