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姚勝富、王國全
- 原告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勝富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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