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熊志強
- 法定代理人吳瑞雄
- 原告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SOFTEX CO.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44號 原 告 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雄 被 告 SOFTEX CO.LTD 法定代理人 KAZUHIKO KOIZUM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日幣6,075,000元,依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日圓現金賣出匯率0.2059計算,折合新臺幣1,250,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亦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250,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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