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0號
- 原告
- 黃永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伸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肇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646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7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646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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