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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黃永雲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伸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6,646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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