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侯佑霖、沈光遠
- 原告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3號 原 告 台鋼燦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被 告 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遠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陳禹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4,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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