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黃中一
- 被告
- 陸宗俊
- 被告
- 郭熙純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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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奎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宗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3.2折算新臺幣為3,32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