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曾奎銘
- 原告黃中一
- 被告陸宗俊、郭熙純、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黃中一 被 告 陸宗俊 郭熙純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宗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3.2 折算新臺幣為3,32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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