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黃中一
被告
陸宗俊
被告
郭熙純
被告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奎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宗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1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0,000元(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0,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3.2折算新臺幣為3,32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