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89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訴訟代理人
- 廖維彥
- 被告
- 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彰
- 被告
- 吳國榮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萬8,188元(本金
加上至起訴日之前一日即114年8月14日止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見卷附請求項目試算表),應繳裁判費11萬8,9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8,4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萬8,440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