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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 原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7號 原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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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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