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李志忠、吳俊彥
- 原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19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 告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1萬6,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9,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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