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鄭佾瑩
- 法定代理人陳孟弘、林昆虎
- 原告富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0號 原 告 富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弘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萬3,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8,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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