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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匡偉
  •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王慶輝

  • 原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2號 原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山 被 告 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見本院卷第7-21頁),原告係主張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民法第59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還返還如起 訴狀附表所示貨物,為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貨物予原告。而依該附表所載(見本院卷第23-43頁),原告指稱附 表所示貨物總價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5869萬0165元,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5869萬0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萬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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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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