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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曉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宇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 萬9581元【計算式:850萬元+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利息、違約金應併入價額)=854萬958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5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0萬1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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