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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宇
被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萬9581元【計算式:850萬元+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利息、違約金應併入價額)=85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5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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