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言
- 訴訟代理人
- 陳豊文
- 被告
-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昱宇
- 被告
-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焱森公司、賴昱宇、李曉青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4萬9581元【計算式:850萬元+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利息、違約金應併入價額)=854萬95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535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1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