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被告
-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8,489,5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5,167,40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0,309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9,809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