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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被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8,489,58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4年4月9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7月10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5,167,401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0,309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719,809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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