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達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3號 原 告 達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上列原告因給付顧問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雀客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1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宜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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