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4號
- 原告
- 興峰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峰川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香港商呷哺呷哺餐飲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3,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8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