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7號
- 原告
- 林紘譽(原名:林德善)
- 訴訟代理人
- 林金檣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1,36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7,326元,共計4,338,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