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孟嘉仁
- 原告林紘譽(原名:林德善)
-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7號 原 告 林紘譽(原名:林德善) 訴訟代理人 林金檣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1,36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 息7,326元,共計4,338,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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