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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 原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63號 原 告 弘展基礎工程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明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萬0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8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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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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