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林修平
- 當事人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奇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神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敬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傅姵俙、鄭寶蓮、劉美蘭、黃德成、侯佑霖、王品琇、林靜秀、謝佳霖、張哲明、許志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0號 原 告 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興 原 告 奇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姬中瑜 原 告 神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崇銘 原 告 敬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弘 原 告 傅姵俙 鄭寶蓮 劉美蘭 黃德成 侯佑霖 王品琇 林靜秀 謝佳霖 張哲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傅羿綺律師 被 告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99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224,1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編號 原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1 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050,000元 2 奇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200,000元 3 神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500,000元 4 敬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元 5 傅姵俙 2,850,000元 6 鄭寶蓮 800,000元 7 劉美蘭 500,000元 8 黃德成 1,468,364元 9 侯佑霖 1,612,436元 10 王品琇 146,836元 11 林靜秀 764,000元 12 謝佳霖 4,300,000元 13 張哲明 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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