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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興
原告
奇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姬中瑜
原告
神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崇銘
原告
敬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弘
原告
傅姵俙
原告
鄭寶蓮
原告
劉美蘭
原告
黃德成
原告
侯佑霖
原告
王品琇
原告
林靜秀
原告
謝佳霖
原告
張哲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羿綺律師
被告
許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被告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1,99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224,1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新臺幣) 1 云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050,000元 2 奇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200,000元 3 神通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500,000元 4 敬慎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元 5 傅姵俙 2,850,000元 6 鄭寶蓮 800,000元 7 劉美蘭 500,000元 8 黃德成 1,468,364元 9 侯佑霖 1,612,436元 10 王品琇 146,836元 11 林靜秀 764,000元 12 謝佳霖 4,300,000元 13 張哲明 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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