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85號
- 原告
-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龍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智灝律師
- 被告
- 大立面裝潢企業社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陳威佃
- 被告
- 陳進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就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係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然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607號卷宗可知,該支付命令未經送達,原告即已撤回,如有誤載,應一併具狀更正(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