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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張庭嘉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奕翔即肌勵體適能運動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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