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55號
- 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奕翔即肌勵體適能運動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29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奕翔即肌勵體適能運動設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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