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67號
- 原告
- 陳旭光
- 原告
- 黃譯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奕廷律師
- 被告
-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秉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