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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盛東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被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8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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