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何佳蓉
- 法定代理人曾國書、張永富
- 原告盛東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盛東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書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被 告 寶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萬82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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