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楊承翰
- 法定代理人許志強
- 原告崇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3號 原 告 崇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55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0,566元,共計684,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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